11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对侯耀华代言的十则违法广告进行公开点评,他通过博客表示道歉。在接受专访时他表示既然是广告,选择权在消费者,但这些广告是否真实,有没超出它本身真正效果,可以说全世界的广告,都有夸张成分,因为要不夸张就不叫广告。(《人民网》11月20日)
从侯耀华“不夸张就不叫广告”的辩解来看,我们没看到多少道歉的诚意,或许他还感到很“冤”。这没什么奇怪,许多明星都持这种观点。比如,冯小刚、陈道明、倪萍等就在公开场合,就对明星代言要负责喊过冤、抱过屈。那么,严打明星虚假广告代言到底不是冤案呢,这道理有必要辩一辩。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广告让老百姓真假难辨,深受其害。据统计,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在这过程中,明星可谓“功不可没”。他们充分利用自己公众人物的身份和公众对其信赖的心理,在代言广告时,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不考虑产品的质量和群众的健康安全。这不,侯耀华在代言广告时,连产品是否有批文他都不审查。甚至有些明星直言,“就是看厂家给的钱多少,给得多就夸得多;给的少,就说的少”,给公众造成了重大的误导和伤害。鉴于此,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食品安全法》规定明星广告代言的连带责任,今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医疗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然而,对这些法律规定,明星们却觉得自己很冤枉。
明星觉得自己很冤枉,理由无外是自己不是专家,并不能判断广告的虚假。但是,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就别攘瓷器活”,广告特别是食品、医药广告是关乎人命的事情,绝不能等闲视之,你不是专家,不能判断广告虚假,你来代什么言?既然自己都不知道这产品的好坏,凭什么让百姓相信你的话,你又怎么能对自己说出来的话负责任呢?这不是漠视公众利益、草菅人命吗!退一步来说,权利和责任总是对等的,明星从代言广告中得到了巨大的好处,总得要承担些风险吧。出了事却想拍屁股走人,不负一点责任,不承担一点风险,哪有这种好事?所以说,严打明星虚假代言,其实一点都不冤。
在治理虚假广告上,我国缺的并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严格执行。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然而,在实践中违法广告者众而真正因此被判刑和处罚者少。2007年11月9日,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医疗广告案,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宣判,4名虚假医疗广告的发布者被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罪,分别被判处一至二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一个在现实在十分普遍的虚假医疗广告案,居然被称为“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由此可见真正由于虚假广告被追究刑事责任者之少可见一斑。执法的不严让法律规定成为观赏性条文,法律的纵容更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者的嚣张气焰。
要让老百姓不再“吃错药”,就必须从加大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入手,切实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而这有赖于执法的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如果多抓几个如“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医疗广告案”这样的典型,不信那些明星还敢只顾利益不顾百姓生命地代言,不信那些虚假广告者还敢让老百姓“吃错药”!
(编辑:孔晓欣 叶荣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