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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矿难死亡赔偿标准遏制矿难的发生

作者:孙瑞灼 创建时间:2009-11-26 0:55:28

截止11月23日黑龙江鹤岗矿难已致104人遇难。鹤岗新兴煤矿“11·21”矿难遇难矿工赔偿方案出台。方案共有两套,其中家属若选择一次性赔偿方案,最高可获赔30.26万元。(11月24日《黑龙江晨报》)

每人30.26万元,这样的赔偿标准在我国同类矿难中已算不低,但我认为,不论从煤矿行业的暴利,还是体现对一人生命的尊重来看,还远远不够。

目前,我国公民死亡赔偿一般按死者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年计算。按照这一规定,死亡赔偿金在一些地方一般不超过60万元。现实中众多死于矿难的矿工拿到最高补偿不过40万元。这种赔偿标准,与国外动辙几百、上千万元的赔偿相比,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少得可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死亡赔偿标准过低问题突出,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一些人对生命的践踏和漠视。由于矿工“命贱”、“不值钱”,一些不法矿主便置矿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宁愿选择让矿工强行冒险作业,也不愿在加强安全防范和设施上多投入。于是一个接一个的矿难随之发生,一个个无辜的生命被深埋漆黑的矿底。山西洪洞矿难中,遇难者家属获得约2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报道说矿主一年的利润就高达一个亿。这两个强烈的对比数据无疑十分明确地告诉我们,我国矿难事故频频发生的深层原因。显然,这点微末的赔偿根本无法引起矿主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视。

企业是市场利益主体,心中自有一本经济帐。提高矿难死亡赔偿标准,有利于从经济方面督促煤矿经营者加强管理,减少矿难的发生。当矿难死亡赔偿远超过企业在煤矿安全上的投入时,他们自然会采取有力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对矿工的必要安慰和补偿。虽说生命无价,但有时候我们不得不用一定的方式来定价生命,用金钱来抚慰和补偿受难家属受创的心灵和遭受的损失,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这是对生者的补偿,也是对已逝去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事实上,近年来社会上关于提高公民死亡赔偿标准的呼声一直没有断过。2008年1月,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就曾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应该从40万元的限额提高到最低300万元,但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响应。因此,我认为,不论从遏制矿难还是体现生命价值的角度,都有必要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提高矿难的死亡赔偿标准!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是霍夫曼计算法,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额。比如在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中,遇难的12名中国公民的家属人均获赔195万元,就是采用这一计算方法。

(编辑:孔晓欣 叶荣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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